具体的办理流程
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买卖双方达成存量房交易约定,同意进行二手房带押过户申请,并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对二手房交易全部资金进行监管;其监管资金总额应不小于交易房屋的原个人住房贷款剩余本金、到期利息及其他应还债务之和。
(二)卖方已取得交易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且原贷款抵押登记已办理,且未设定其他抵押登记、未被查封和无其他限制转移等情形 。
(三)卖方原贷款 (含组合贷款)应为正常还款状态,不存在逾期、诉讼等情况。
(四)买方应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
(一)完善管理制度。承办银行应有完整的 “ 带押过户 ”贷款管理办法或规定,以 及办理 “ 带押过户 ” 的必要材料。公积金中心应有相关备案。
(二)设立资金监管账户。承办银行应开立用于接收“带押过户”贷款资金的账户作为资金监管账户,且该账户不存在被冻结、查封等限制使用的风险。承办银行负责对监管账户内资金全程监管,并将监管账户报公积金中心备案。
(三)限时办理原住房贷款结清手续。住房公积金 “ 带押过户 ” 贷款发放至监管账户后,承办银行原则上应在放款 当日办理原住房贷款结清手续,将监管账户内剩余资金划入卖方指定的收款账户,并在原贷款结清后 3个工作日内提交注销原抵押权登记手续。
(一)贷款申请受理。买卖双方持原贷款银行的 《转让及抵押房产同意函》向公积金中心提出二手房公积金“带押过户”申请,提交二手房贷款申请材料。中心受理人员对该笔“带押过户”申请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查,录入信息。
(二)贷款申请审批。对符合贷款条件、材料齐全的,公积金中心按流程进行审批。
(三)办理抵押。经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的贷款,由 所属管理部向贷款承办银行出具 《顺位抵押知晓函》。 承办银行、买卖双方应及时办理交易房屋过户、新设抵押权登记等手续。 完成抵押登记后,承办银行应及时将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抵押权证书等材料交至公积金中心录入信息。
(四)发放贷款。抵押审核通过后,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金发放至监管账户。
(五)交易资金结算。承办银行原则上应在放款当日办理原住房贷款结清手续,结清后将剩余交易资金划入卖方指定的收款 账户。
(六)注销原贷款抵押。原贷款关联银行应在原贷款结清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注销原抵押权登记手续,并将注销抵押登记后的 《房产登记信息查询情况说明》送至公积金中心。
细则都看明白了吗?
想办理
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业务的朋友
可以安排上咯
来源:四川雅安
汉源县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