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力争创全省禁毒示范县】【片马彝族乡】禁毒宣传 浸入“田间”,嵌入"地头”

  • 2023-08-10
  • 来源:汉源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汉源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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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民参与禁毒为进一步加强毒品预防宣传教育,提高群众识毒防毒拒毒意识,营造全民禁毒的浓厚氛围,助力我县禁毒示范创建工作。8月7日,片马彝族乡利用花椒采摘时节,禁毒社工深入田间地头开展禁毒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禁毒社工通过向广大群众发放禁毒宣传手册,同...

    全民参与禁毒


           为进一步加强毒品预防宣传教育,提高群众识毒防毒拒毒意识,营造全民禁毒的浓厚氛围,助力我县禁毒示范创建工作。8月7日,片马彝族乡利用花椒采摘时节,禁毒社工深入田间地头开展禁毒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禁毒社工通过向广大群众发放禁毒宣传手册,同时全方位、多角度向采摘花椒的群众讲解毒品的种类,介绍禁毒的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推广关注“中国禁毒”“四川禁毒”“雅安禁毒在线”等微信公众号,引导广大群众了解毒品危害,关注禁毒知识。


           通过此次活动,让辖区群众充分认识到毒品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进一步提高群众识毒、拒毒、防毒的意识和能力,确保辖区群众不沾毒、不涉毒、不种毒,形成全民禁毒的良好氛围。


    法律小课堂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行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警方提醒

      无论出于什么用途,无论数量多少,切勿种植、贩卖、使用毒品原植物,否则将会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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