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源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应急指挥部
关于实行疫情防控线索有奖举报的通告
(第13号)
广大市民朋友:
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积极性,切实发挥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机制作用,有效阻断疫情传播途径,降低疫情输入、溢出风险。经县疫情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实行疫情防控线索举报奖励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对象
近7日内从西藏、宁夏、新疆、青海等重点风险地区来(返)汉,且未主动向所在乡(镇)、村(社区)报备,逃避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人员;未满隔离期私自外出的居家隔离人员。
二、举报方式
(一)举报及奖励方式
1.知情者发现以上人员,可拨打被举报人所属乡(镇)值班电话举报。举报线索由被举报人户籍所在乡(镇)负责查证,被举报人户籍地不在汉源的按属地管理。具体举报电话如下:
安 乐 镇:5961600
大 树 镇:4485205
富 林 镇:4222898
富 泉 镇:4222245
富 乡 乡:4491710
富 庄 镇:4614850
河 南 乡:5983511
皇 木 镇:4587002
九 襄 镇:4382227
马 烈 乡:4582068
坭 美 乡:5983700
片 马 乡:4581226
前 域 镇:4396089
清 溪 镇:4395212
晒 经 乡:3510171
顺 河 乡:4582806
唐 家 镇:4393555
乌斯河镇:4586799
小 堡 乡:5983200
宜 东 镇:4643215
永 利 乡:5983100
2.经查证属实后,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同一情形被多人(单位)举报的,奖励首位举报人。被举报人还有其他同车、同行人员一同被举报查实的,按1人标准奖励。奖励资金由被举报人户籍所在乡(镇)(户籍地不在汉源的由属地乡镇)在疫情防控经费中列出。
(二)不予奖励情形
1.检举内容含糊不清、无法查证的;
2.负有排查管控工作职责的;
3.检举人从防疫工作人员处获取信息检举的;
4.检举人采取盗窃、欺诈或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违规行为证据的。
三、有关要求
1.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否则将依法追究举报人责任。
2.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相关个人信息,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本通告自2022年10月10日起执行,具体截止时间由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视疫情防控工作情况决定。
汉源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应急指挥部
2022年10月10日
信息来源: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汉源县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