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源推出16条措施!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

  • 2020-02-28
  • 来源:汉源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汉源县融媒体中心
  • 观看:9628 次
  • 2月24日,汉源县人民政府正式印发《关于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十六条措施》,从进一步加大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支持力度、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加大财政金融支持等关键环节,提出了4方面共16项政策措施,全力支持和推动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汉源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十六条措施》为坚决...


    2月24日,汉源县人民政府正式印发《关于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十六条措施》,从进一步加大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支持力度、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加大财政金融支持等关键环节,提出了4方面共16项政策措施,全力支持和推动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复工复产。



    汉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十六条措施》


    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积极发挥全县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企业有效应对疫情,切实缓解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和《雅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雅府发〔2020〕2号),结合汉源实际,特制定以下十六条支持措施。


    一、减负支持政策

    (一)加大防控物资和场所补助投入。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50万元,统一购买口罩、测温仪、消毒液等疫情防控物资,用于支持各类企业、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做好疫情防控措施加快复工复产。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0万元,对承担县级指定隔离任务、定点接待湖北籍游客及复工复产返汉人员的宾馆酒店,给予适当补助。

    (二)加大项目投资补助投入。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卫生健康局要积极向上争取专项资金、政府债券资金,支持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质增效增加产能,支持其他企业通过新增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线快速形成产能,对相关有效释放产能的项目提供投资补助;支持卫生医疗机构能力提升,建设传染病医院等补缺补短项目。

    (三)加大物流补助投入。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等“规上”“限上”和承担保供任务的重点骨干商贸流通企业,县财政给予物流费用补助,从2020年2月5日起至疫情解除(最长不超过3个月),县财政按实际物流费用的30%给予补助;承担省外调入汉源县生活物资任务的企业,县财政按物流费用的30%给予补助。对承担省政府下达的省内市(州)间生活物资调运到汉源县任务的企业,县财政按实际物流费用的50%给予补助。对承担市政府下达的保障省外生活物资调运到汉源县任务的企业,县财政按实际物流费用的50%补助。对承担县政府下达援助省市外生活物资调运的企业,县财政按下达任务实际物流费用给予补助。对组织开展本地农民工返岗务工“春风行动”的客运企业,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补助。

    (四)加大商贸流通企业贷款贴息补助投入。对省确定的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金融机构对到期续贷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现有基础上予以下浮,在省市财政对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给予80%贴息支持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10%的贴息支持;对市确定的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金融机构对到期续贷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现有基础上予以下浮,在市财政对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给予50%的贴息支持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20%的贴息支持。对县确定的承担重点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物流企业和部分宾馆酒店,金融机构对到期续贷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现有基础上予以下浮,县财政对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给予30%的贴息支持,每户企业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贷款资金不得改变用途。

    (五)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在市留存电量价格政策资金中安排500万元,对复工复产工业企业用电进行补助,激励企业加快复工复产并加大马力生产,由县经济信息和科技局牵头负责落实此项工作。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企业,企业注册所在地在汉源县的,县财政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助。

    (六)实施用水用气价格优惠。县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实施临时价格优惠,用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按现行价格下调10%执行;华新燃气公司对非居民用气价格,按现行价格下调10%执行。执行时间从2月抄见水量、气量起,至新冠肺炎疫情结束之日止。对困难企业缓收水、气费用,施行“欠费不断供”措施,欠费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且免收滞纳金。

    (七)加大对重点企业、重点工程、重大项目支持。积极争取省市政策项目补助资金。县财政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对复工复产的重点企业、重点工程、重大项目给予疫情防控经费补助。由县经济信息与科技局牵头,对2月29日前复产的规模企业给予适当疫情防控经费补助;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对3月10前复工(新开工)的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给予适当疫情防控经费补助。


    二、财税支持政策

    (八)落实延期申报和缓缴政策。按规定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8日,受疫情影响在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可依法进一步申请延期;到3月31日前,全力推行邮政暂免邮费寄递发票服务。

    (九)落实各项税收减免政策。按规定对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医务人员和防控工作者,按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及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并严格执行其他受疫情影响适用的税收减免政策。

    (十)减免企业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厂房复工复产的工业企业,免收3个月租金。对承租工业园区场地用于经营活动的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适当减免租金。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在疫情期间对企业减免租金。


    三、稳岗支持政策

    (十一)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对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2020年不集中开展历史欠费清收,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失业、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十二)加大稳岗支持力度。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相关专项资金补助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费用给予全额补助。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

    (十三)鼓励支持企业吸纳就业。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四、金融支持政策

    (十四)加大对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罚息,到期还款确实出现困难的,按政策予以展期或续贷。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按政策范围内最低标准执行。企业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按川办发〔2020〕10号关于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相关支持政策执行。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帮助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经营。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积极申请运用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资金,向单户授信不超过3000万元的民营企业和普惠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发放的贷款,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借款人贴息。企业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县财政按金融机构承担损失额的50%给予损失分担。

    (十五)增强融资担保增信能力。融资担保公司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融资拓宽反担保物范围,免收担保费,担保费用补助在市财政承担50%的基础上,县财政承担20%,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担保成本。

    (十六)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保障性金融服务。积极运用应急转贷资金、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等政府主导的金融创新产品,为企业提供信贷资金支持。企业在使用应急转贷资金过程中,产生的损失根据企业注册所在地,由市、县财政按30%、70%比例按应承担损失额的50%给予补助,因疫情原因导致金融机构无法办理抵押登记的,根据疫情情况适当延长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时间,不算作逾期。各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快速审批绿色通道,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

    本措施自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


    汉源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4日

    汉源县融媒体中心


    推荐信息
    热点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