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源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通告 (第1号)

  • 2020-02-03
  • 来源:汉源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汉源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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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汉源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通  告(第1号)为全力做好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一、自2020年1月18日起,从县...

    汉源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应急指挥部

    通  告

    (第1号)


    为全力做好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8日起,从县外返汉人员务必向社区(村组)或所在单位报告登记,并接受健康随访;对从疫情高发区返汉故意隐匿不报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关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或在医学留观、居家隔离期间私自外出,造成传染病被传播的;阻碍卫生防疫等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由相关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或生产销售假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器材,由相关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涉疫情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在微信、微博、QQ等社交工具和网站、论坛上编造、散布涉疫情谣言,谎报疫情、警情,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五、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县疫情应急指挥部有关规定、通告的行业场所、单位、个人由相关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汉源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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